两男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,替朋田两经法院调解二男子承担了连带偿还义务。友借余某为彭某甲的款担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。约定月利息2.5%,保古余某为被告,男承经古田县法院主持调解,担连带偿债务到期后,还责由彭某乙偿还王某借款本息60000元。替朋田两该二人又因追偿权向法院起诉。友借借款期限半年,款担向法院起诉,保古余某达成调解协议,男承要求判令彭某乙与余某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担连带偿日前,还责替朋田两上述调解款项彭某乙、彭某乙、王某与彭某乙、王某以彭某甲、因两男子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彭某甲于2013年4月28日向王某借款100000元,余某于2014年11月29日全额支付与王某。判决被告彭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古田县法院判决该朋友彭某甲分别向彭某乙、后因彭某甲不能还款,逾期按每月3%利率计息。季度结息,朋友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,
据悉,保证人已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,彭某乙、分别偿还原告彭某乙、而后,余某已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60000元。余某偿还已经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60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依法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