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判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国开缓期二年执行,行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副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长王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,益受可不立即执行。贿案故对其判处死刑,审被死缓赃款已全部追缴,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且有索贿情节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收受他人财物,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。索取、索取、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,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,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死刑,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