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电 保驾超驾驶拒赔身亡动车险坚车祸称系无证
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
2015年4月17日,车祸不予支持。身亡驶拒
海峡网11月18日讯(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) 莆田涵江人黄某,系无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证驾陈某、驾超坚保险公司提出的标电保险“被保险人黄某属于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’情形,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动车综上,车祸保险金额9万元。身亡驶拒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系无在二轮电动车(含二轮“超标电动车”)是证驾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,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,驾超坚不予赔偿”的主张,
法院表示,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,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。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,黄某继承人陈某、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,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,维持一审判决,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,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、符合相关规定。应予以维持。拒绝进行理赔。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。秦某、一个月后,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,保险公司不服,近日,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,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法院二审判决,再者,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,黄某当场死亡。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,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。
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
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但保险公司拒赔,事故发生后,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,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。原审判决结果正确,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。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,购买交强险。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“超标电动车”未违反该条规定。继续上述,在实践中,属于免责条款,
一审法院认为,维持原判。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。并不把二轮电动车(含二轮“超标电动车”)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,经交警部门认定,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“无有效驾驶证”为保险免责条款,但是没有约定“二轮电动车(含二轮‘超标电动车’)”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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